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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該公約內容闡明締約國應在法律政策實施上,

須落實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的權利。

 

台灣政府於2007年簽署CEDAW成為締約國之一,為使CEDAW條文內容具備國內法效力,

行政院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亦於2009年、2015年、2017年提出三次國家報告,針對CEDAW執行的現況進行自我檢討。

 

我們於2015及2016年舉辦CEDAW工作坊,一同關注CEDAW在國內實施的現況與值得改善的地方。

我們認為國家報告侷限於官方統計數字與抽象規範概念,缺乏來自民間具體操作之觀察視角,

因此更進一步於2017年對第3次國家報告第15條內容撰寫民間報告提出回應,補充官方視角之不足。

 


 

CEDAW民間報告及相關活動紀錄

標題 建立日期
2017 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五條民間報告 17 十二月 2017
2017【CEDAW活動紀錄】改善家事調解制度焦點座談會 05 十月 2017
2016年法律諮詢服務案件分析 27 十二月 2016
2011年至2015年全台法院變更子女姓氏裁判分析 24 五 2016
2015年法律諮詢服務案件分析 25 四月 2016

 

 

 


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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